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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范房地产配套教育设施广告宣传 夸大事实等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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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配套教育设施广告宣传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广州市房地产配套教育设施广告宣传提出具体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措施。

无中生有、夸大事实等宣传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意见》,无中生有的宣传、夸大事实的宣传、信息不完整的宣传、以及告知缺位的宣传等纳入监管范围。

其中,无中生有的宣传是指商品房项目实际并无名校入驻或者市、区教育部门并未明确商品房项目对口学校,但开发企业在广告中使用“××学校入驻” “××学校旁”“入读××学校”等模糊字眼开展宣传,误导消费者。

夸大事实的宣传指的是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市或区教育部门、开发企业、大型教育集团先行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开发企业与教育集团签订框架协议后,开发企业对此进行夸大宣传或在宣传中偷换概念。

信息不完整的宣传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学位安排等招生政策进行选择性宣传或误导性宣传,导致部分消费者收楼入住后子女因不符合招生政策不能对口入学。

告知缺位的宣传则是指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配套教育设施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要求建设移交,导致购房业主子女入学问题难以就近解决,但开发企业未提前告知业主,或有些项目配套教育设施招生政策发生变化,但项目宣传没有相应调整,或售楼现场信息公示不到位,未全面详细公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报建、地块位置等情况。

加强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意见》还明确了监管节点与措施。

对于规划阶段的监管,《意见》提出,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清单”征求意见阶段,提前研究所供应地块的教育设施办学计划。并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独立用地设置的幼儿园、小学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时序衔接合理、规划落实到位;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基本规划信息的公示工作准确及时。

在销售合同的监管方面,《意见》要求,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条款,明确学校和幼儿园的开办事宜、招生范围和条件、招生政策等,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

另外,对销售过程也将加强监管。监管部门联合执法,规范新建居住区销售宣传行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部位如实公示本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信息,并明确提示配套教育设施开办及相关政策以所在区教育局公布为准。同时,畅通虚假广告宣传投诉举报渠道,将虚假广告宣传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意见》还要求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法对房地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实行清单制管理。将被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承诺及信用状况不良的主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其采取在土地出让方面予以限制等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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